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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松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要注意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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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松原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要注意哪些

作者:松原汇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24 08:52:30

松原商标注册分为2种方式,一种是自己注册,另一种是委托代理注册,自己注册就不用多说了,就是自己准备材料去商标局进行注册。委托代理呢除了要花费官费以为还要缴纳代理费用。那么,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我们要注意哪些呢?  

1、在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时,如商标注册代理人向您承诺或在代理协议中约定“未成功取得受理通知书,则退还代理费”,那您一定要明确这句话中的两个用词,首先这里说的“受理通知书”而非“商标注册证”,取得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官方收到了申请文件。另,这里的是“代理费”,不包括商标局收的“申请费”; 

2、商标注册代理人作为受托代办商标注册事宜的专业人员,其执业的价值在于为客户提示和防范风险,以便于客户决策,而非保证业务的成功办理。不切实际的承诺往往会将委托人带入泥潭,使客户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  

3、商标注册的整个程序,从查询-申请-初审核准-公告-发证,一般需18个月左右,补证、异议等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因此,代理机构低于一年内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承诺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申请人遇有这样的承诺,建议将此承诺写进代理协议,并约定违约金,如代理机构不敢定,则不要当真。  

首先,正规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均有备案,具备商标注册代理资格,可在商标局官网查看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资料。正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签定商标代理合同,提供收费等;其次,选择信誉好的注册商标代理公司。成立5年以上的商标申请公司较为稳定,当然,能找到商标局推荐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那就更好了。最后,如果方便,最好到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现场查看,实地考察其营业执照、代理资格备案等,以免遇到非正规的代理或“黑代理”。

为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实现“将《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签发时间由6个月左右缩短为3个月”的社会承诺,申请办公室应改革形式审查程序,协调商标审查合作中心和数字中国公司相关单位,共同确保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按要求发出。

一、集思广益,确保评审过程调整到位随着新《商标法》调整了商标注册申请表的审查程序,商标注册申请数量的快速增长,签发受理通知书的时间相对延长。为实现“受理通知书签发时间缩短至3个月”的承诺,申请办公室多次召集数字中国公司商标评审合作中心及相关人员开会,探讨如何在不影响评审体系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优化形式评审流程,缩短下发验收通知的时间,制定多种方案,挖掘程序潜力,逐一论证,修改形式评审流程。

二、认真研究合理选择确保商标注册申请的可行性针对网上申请与纸质申请的不同,申请办公室提出采用调车申请优化方案,针对不同的申请方式,建立不同形式的审核流程。一是网上申请。正式审查程序的调整已于9月初完成。对于后续的联机应用程序,将启动新进程。书面审查合格的,在收取商标费后发出受理通知书。对流程调整前的125万件网上申请按原流程进行审核,系统已下发收取商标费的命令,并打印受理通知书。二是纸质申请文件要与数字中国公司日常背景文件相协调,确保审单人员休息不休息,采取日间审核、下班后整批提交审核的工作模式,进一步缩短受理通知的下发时间。目前,7月26日或之前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已陆续发出受理通知书。

三、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确保形式评审质量符合要求为确保审单质量,申请办公室不断加强对审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通过集中授课、典型案例讲解、定期抽查、个别指导、电话、微信、鸽子等快捷方式即时指导等方式开展业务指导,确保表单评审成长过程中工作质量的稳步提高。积极督促商标审查合作中心根据商标注册申请量的变化,及时增加形式审查人员,合理分配各类工作岗位,培养审查后备力量。

商标代理公司:《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中给出了商品和服务大致的分类原则。申请人可以查阅。一般来说,类别标题中所列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原则上构成这些商品或服务大致所属范围的一般性名称。所以要确定每一种商品或服务的分类,就得查看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分类表。如果某一商品按照分类表(类别顺序分类表、注释和字母顺序分类表)无法加以分类,

下列说明指出了各项可行的标准:(1)制成品原则上按其功能或用途进行分类。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某一制成品的功能或用途,该制成品就比照字母顺序分类表中其他的类似制成品分类。如果没有类似的,可以根据辅助标准进行分类,如按制成品的原材料或其操作方式进行分类。

(2)多功能的组合制成品如钟和收音机的组合产品,可以分在与其各组成部分的功能或用途相应的所有类别里。如果各类类别标题均未涉及这些功能或用途,则可以采用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

(3)原料、未加工品或半成品原则上按其组成的原材料进行分类。

(4)商品是构成其他产品的一部分且该商品在正常情况下不能用于其它用途,则该商品原则上与其所构成的产品分在同一类。其他所有情况均按第(1)条中所示的标准进行分类。

(5)成品或非成品按其组成的原材料分类时如果是由几种不同原材料制成,原则上按其主要原材料进行分类。

(6)用于盛放商品的专用容器原则上与该商品分在同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