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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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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

作者:松原汇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2-04 08:23:50

商标注册的流程、步骤、要点等等,想必大家已经一清二楚了。但是这样就能保证商标注册成功吗?最怕的就是耗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最后还不一定能办理成功!那松原商标注册有哪些方式?为什么要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商标注册有两种注册方式! 一种是自己到国家商标总局(办公地在北京)办理商标注册事宜(中国商标法允许本国公民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另一种方式是委托一家经验丰富的商标代理组织来向您提供商标代理服务。这样,会节省您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当然,对方会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二、是自己直接去国家商标局申请呢,还是通过代理机构办理呢? 其实,相比于自己到商标局办理商标,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不但能为申请人节省时间和精力,而且申请商标注册准备的文件和资料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会帮助事先审查,可以提高注册的成功率。  

三、为什么要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相对来说,直接到国家商标局办理耗费时间和金钱,最后还不一定能办理成功。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好处有: 

1、省钱。国内商标注册大厅唯一一处在北京,即是位于北京的国家商标总局。如果专程到北京注册商标,差旅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2、省时。如果交给专业的商标委托了代理公司,从查询、填报直到公告、注册、领证等都是代理公司的事了,可节省不少时间; 

3、省心。商标申请看起来简单,但涉及到的专业知识也很多,办理起来很麻烦。交给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效率更高,更省心。 

4、规范。正规的代理公司都有一套成熟的申报服务流程,从咨询到申报再到售后,各个服务环节都有人员配合,分工明确。在提高效率的同时专人、专事更容易降低出错率,更好的保证服务质量;

5、有保障。完善的售后咨询服务。专业团队在实操过程中会经历各种问题,长期以往丰富的经验积累,会有效的帮助委托人以低价、稳妥的方式处理商标使用中的难题,专业的顾问会及时针对不同的问题进行答疑解惑。

6、效率高。在商标局备案的代理公司都有自己的数字证书,可以进行网申,另外,一些大的代理公司通过技术研发,已经有了自己的内部申报系统,其效率比传统代理机构更高,出错率更低,同时也更利于掌控服务进度和商标状态的可视监测。 找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好处有很多,但是还需要提示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擦亮双眼,不要被黑代理公司欺骗。

特殊标志: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的或者是国际性的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标志。比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福娃标志、“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标志等均为特殊标志。 特殊标志与商标有很多不同之处,比如: 

1.商标主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用来区别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是为了私利,特殊标志是用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主要是为了公益; 

2.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特殊标志保护期限为4年; 

3.商标到期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可以续展,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特殊标志到期后是否能够续展,需要工商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 

4.想要取得商标权需要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可予以初审公告。公告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审查,再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而核准特殊标志时,审查机关只对特殊标志是否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登记的条款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即可登记,对于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并不过问。特殊标志登记没有初审公告期,也不存在异议程序。如果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在特殊标志登记后请求宣告特殊标志登记无效。

特殊标志与商标又有很多相同之处,比如: 

1.特殊标志与商标都可以由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构成; 

2.特殊标志和商标都是无形资产的载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 

3.得到授权之后都有权阻止他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使用等。 

已经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能注册为商标吗? 

首先,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是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但是,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规定中没有保护未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和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 所以,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不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因此不适用该条规定。 其次,考虑到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曾经被使用的事实,应重点考虑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是否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会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在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曾经使用,往往当时在其使用的领域内影响很大,这种影响不会因为特殊标志过了保护期就会消失,只能随着时间的流逝而越来越小。如果把虽然过了保护期,但是依然在某领域影响较大的特殊标志注册在该特殊领域的商品上,会让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这种情况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应被注册和使用。 比如,“福娃”作为特殊标志曾经登记在体育活动中,而且影响巨大。即使过期之后,如果在体育用品上注册、使用“福娃”商标,依然可能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以为与奥运会有某种关系。 不过,这种影响只限于特殊标志登记的特殊领域,不应该不适当的扩展到其他的领域。 再次,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一般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条规定的是标志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并非指的是特定的人使用该标志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我国《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了“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等情况下的,不予注册。该规定虽然与《商标法》的规定文字表述不同,但是意思基本上是一致的。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涉及的问题,该标志也无法登记为特殊标志;如果被登记为特殊标志,则一般不会存在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情况。 最后,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注册为商标需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规定的要求。 过了保护期的特殊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除了需要满足以上说到的法律规定外,还要满足我国《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比如,在申请注册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时,如果存在在先申请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不得注册;没有显著性的,不得注册,等等。